一、借住他人房屋構成受賄罪嗎
要查明了該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借用、占用或者消費的數(shù)額達到法定數(shù)額,即可以犯罪處理。具體操作中應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1. 長期借用住房、小汽車、移動電話,或者居住他人出錢裝修的房屋的,數(shù)額的計算應為使用的年限乘以每年的折舊費,假如還有代交的費用,如汽油費、保險費、養(yǎng)路費電話費等,應該加上。
2. 國家工作人員享受別人代為付款的旅游、各種消費,為別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以別人付款的數(shù)額為受賄的數(shù)額。但假如是別人陪同消費的,應該將別人應消耗的數(shù)額除去。
3. 上數(shù)幾種情況中,假如數(shù)額沒有達到5000元以上,不以犯罪處理,由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但假如是別人付款進行色情消費,并為別人謀取了利益的,可以視為嚴重情節(jié),即數(shù)額尚未達到5000元,也可以以犯罪處理。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能否成為受賄罪的共犯
國家工作人員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許多情況下并不親自接受財物,而是由其家屬出面,收受財物。這種情況下的家屬到底可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我認為,應該謹慎處理,不能一概而論。要注意到家屬與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家屬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生活,客觀上幫助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即使是明知的,并有接受賄賂的共同故意行為,光憑這些是不能定罪的。只有當家屬是積極地參與,并且?guī)椭那楣?jié)非常嚴重,才能定罪。
具體表現(xiàn)如下:
1、家屬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商議、策劃,由家屬傳遞信息、勾結關系、接納財物、甚至事后轉移贓物,毀滅罪證,掩飾罪行等。這時,家屬構成了受賄罪共犯的幫助犯,是從犯,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家屬不時的誘導、勸說、催促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財物,國家工作人員在其教唆下產(chǎn)生了受賄犯罪的意圖,并實施了受賄行為。這里,家屬構成了受賄罪共犯的教唆犯,應承當從犯的次要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家屬僅有代為接受財物行為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賄賂,而與其共享等行為,是不能構成受賄罪共犯的。否則,就擴大了打擊面。恐怕一罰國家工作人員,就必罰家屬。明顯超出了刑法中受賄罪的懲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