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轄的原則是什么
我國民訴法確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便于人民法院辦案,便于人民群眾訴訟,即“兩便”原則。毫無疑問這也是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應遵循的原 則。舉例說明:當某法院某工作人員被訴時,由于該法院全體審判人員回避,上級法院應指定鄰近法院管轄。但從審判實踐來看, 上級法院就某一具體案件指定 某一具體法院管轄應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法指定的原則。也就是說上級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指定管轄的原則有什么問題
上級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轄是當前指定管 轄存在諸多問題的癥結所在,應當引起重視并加以克服改進。主要有以下問題:
1、指定依法沒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某案件,必須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有些上級法院將某些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在沒有特殊原因和管轄困難的情況下任意指定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管轄是不對的。
2、兩個法院發(fā)生管轄爭議應當盡可能協(xié)商解決,只有在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才能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果兩個法院沒有進行協(xié)商就提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應當退回報請法院先行協(xié)商,而不能擅自指定。
3、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發(fā)生管轄爭議,上級法院應當指定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蛘哒髑笤嬉庖姶_定管轄法院,以便原告實現(xiàn)選擇權。
4、移送管轄后發(fā)生管轄爭議。如果移送法院將自已有管轄權的案件移送給其他法院,首先應指定移送法院管轄。如果移送法院無管轄權而受移送 法院有管轄權,應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轄。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無管轄權,由受移送法院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將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 轄的法院。上級法院不應直接將案件交有管轄權的法院,更不能將案件交當事人轉交。
5、管轄爭議案件系經(jīng)濟合同糾紛。首先應當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簽訂地,也可以指定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因 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經(jīng)濟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 訴的,該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簽訂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