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是由書記員制作的、如實反映人民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主要活動的書面記錄。
法庭筆錄是法庭審判全部活動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據。如實而準確的法庭筆錄,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利于審判人員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有利于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有利于上訴審和再審人民法院處理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
二、制作庭審筆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本樣式供各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使用。
(二)、開庭時,審判長(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次核對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申請回避等,均應記入筆錄。
(三)、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應如實記載。如果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的,也應當一并記明。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的證言部分,應當在庭審后交給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五)、本筆錄經審判長(員)審閱后,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