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如何認定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相區(qū)分的主要標志,它表明犯罪已進入實行階段。著手實行犯罪,可以分為非實行行為的著手與實行行為的著手。所謂非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著手進行犯罪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犯罪實行行為,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guī)定的,屬于非實行行為。對于教唆犯和幫助犯來說,是否著手實行犯罪是指是否著手進行教唆或幫助行為。所謂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例如,根據(jù)我國刑法分則第263條規(guī)定,搶劫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發(fā)出威脅,就意味著著手實行了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我們應該從主觀和客觀相統(tǒng)一的意義上去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充分表現(xiàn)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這兩個基本特征的統(tǒng)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二)犯罪未得逞
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區(qū)分的主要標志。犯罪是否得逞,應該以什么為標準?我們認為,應該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統(tǒng)一的判斷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標準。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qū)別的主要標志,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們認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該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從質上來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從量上來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xù)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而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來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發(fā)現(xiàn)、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現(xiàn)、制止、抓獲,政法機關的行動等。
(3)自然力的破壞,例如放火時因刮大風而無法點著目的物。
(4)物質障礙,例如所帶工具撬不開門、撬不開保險柜。
(5)時間、地點、場合對完成犯罪的不利影響,等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體狀況、常識、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無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誤以為被害人在室內而槍擊,實際上被害人并不在,誤以白糖為毒藥而用來殺人,誤以為其犯罪行為已造成犯罪結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動,實際上犯罪結果并未發(fā)生,等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tài)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幾種
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
(一)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 終了的未遂。
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xiàn)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還未將他認為實現(xiàn)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終了,因而未發(fā)生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結果。
(二)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狀態(tài)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實際可能實現(xiàn)犯罪,達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以刀殺人,將人砍傷后被行人抓住。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殺死,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達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觀性質不能產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結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二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當時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種屬性而不能達到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