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區(qū)分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除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國家機關(guān)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國家機關(guān)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行為多種多樣,且限定為利用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于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nèi)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活動,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nèi)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4)主體上不同。本罪主體僅限于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實施阻礙行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
二、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2)侵犯的客體不同。盡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國家機關(guān)的聲譽。
(3)主體的區(qū)別。妨害公務罪是一般主體,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明知阻礙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即可,不須明知何種公務、何類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而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阻礙的是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