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變更的主體是誰
起訴變更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起訴變更是人民檢察院自己要求追加、變更和撤回起訴,對起訴進行變更(追加、變更、撤回)的也是人民檢察院自 己。起訴變更是公訴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人民檢察院自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的活動。因此對一個案件而言,起訴還是不起訴,是檢察機關的權力,那么起訴 以后,是否對起訴進行追加、變更和撤回,也當然應該是檢察機關的權力。
二.起訴變更的時間規(guī)定
起訴變更的時間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起公訴后,是指人民檢察院將起訴書連同被告人及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提交人民法 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證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117、118 條的規(guī)定對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經審查決定受理立案后。
即追加變更是起訴以后的追加和變更,而不是檢察機關在制作起訴書過程中的追加和變更。當然不起訴也談 不上撤回起訴,所以起訴變更是指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對起訴所進行的追加、變更或撤回的訴訟活動。判決宣告后再進行追加和變更,無論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已經不 可能實現(xiàn)一并起訴和一并審理的問題。宣判后撤回起訴則是檢察權干預侵犯審判權,開庭后宣判前撤回起訴則是對審判資源的巨大浪費。所以追加和變更起訴應當是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撤回起訴則應當是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