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可要求撤回起訴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fā)現(xiàn)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fā)現(xiàn)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二.撤回起訴后有什么限制條件
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 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