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筆錄有什么規(guī)定
搜查筆錄 是記載搜查活動的過程和固定搜查過程中得到的情況的一種證據(jù),。也稱搜查記錄。由于搜查筆錄是一種證據(jù),各國都比較重視。曾有的國家在刑事訴訟法中專門作 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要求具有一般筆錄的內容外,還增加一些特別的內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還是強制收取的、是在什么 地方和什么情況下出現(xiàn)的;記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圖毀滅或隱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壞秩序時的事實、偵查員采取了什么辦法等等。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 應當在筆錄上注明。依法制作的《搜查筆錄》記載著查獲的犯罪證據(jù)和可疑的物品及其他有關犯罪的線索,它對分析案情、揭露和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偵查人員 在搜查時,應當讓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現(xiàn)場。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偵查人員搜查時可以邀請被搜查人的鄰居或者居民委員會治保主任、被搜查人所 在單位的負責人等其他見證人在場,以證明搜查的情況。搜查筆錄往往與扣押搜查獲取的物證、書證時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單》配合使用,搜查記錄中反映搜查扣押 的某些重要物證、書證,應與扣押清單中的記載相符。
二.警察未出示搜查證可拒絕搜查嗎
我 國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但是,進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示搜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guī)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惫踩藛T在哪些情況下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07條對此做了具體規(guī)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這就是說,在上述幾種緊急情況下,公安人員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