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p>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公安機關對你弟弟的拘留期限要看你弟弟的具體情節(jié)而定。
二、看守所可以使用電警棍嗎?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看守所不準使用電警棍的通知》要求,在看守所監(jiān)管工作中不準使用電警棍,在所內提訊人犯的任何辦案辦案人員亦不準使用電警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