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是指什么?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人,在短期內(nèi)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nèi),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二、司法拘留說的是什么?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采用拘留措施可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并報請法院院長批準。拘留應當制作《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nèi)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拘留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06條規(guī)定的妨害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