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具有什么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與行動自由的統(tǒng)一,而不是單純的意志自由。比如父親不滿足兒子節(jié)假日去旅游景點游玩的要求,不給予游玩費用,并無侵犯人身自由之處。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無法離開一定的處所,即他人的活動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nèi),并持續(xù)一定的時間。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他人非法拘禁,情節(jié)一般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gòu)成由非法拘禁罪轉(zhuǎn)化而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jù)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規(guī)定,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構(gòu)成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從這一規(guī)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jié)的規(guī)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shù)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gòu)罪上,有一個“度”的規(guī)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從重處罰”就可看出。既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行為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情節(jié)才定罪處罰,那么對一般主體而言更應規(guī)定一定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一種假象:對一般群眾打擊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擊緩。
以上就是對非法拘禁罪有什么特征,它的立案標準是什么的具體解答?!笆鲁鲇幸颉钡姆欠ň薪袨?,與無緣無故非法扣押他人并以索債為名勒索財物的行為顯然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實踐中,這二者較易混淆,如果您實在拿不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建議您還是咨詢專業(yè)律師,他們會為您解決這方面的后顧之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