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誣告陷害罪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fā)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jié)與證據(jù)。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蛘卟扇∑渌椒ㄗ阋砸鹚痉C關的追究活動,告發(fā)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fā),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fā)的內(nèi)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規(guī)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二、誣告陷害罪如何判刑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