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定不起訴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對不起訴制度應把握四個要素:
其一、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審查后所采取的一種法律處置方式:
其二、不起訴的根據(jù)在于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
其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而終止刑事訴訟;
其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效力,如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得改變已發(fā)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再行提起公訴。
二.不起訴的程序怎么進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8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jīng)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規(guī)對法定不起訴所作的規(guī)定。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89條規(guī)定了酌定不起訴的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表明,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jù)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