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材料怎么審查
對立案材料三審查,是指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立案材料進行調查、分析與判斷,以決定是否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立案決定的行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27條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初查。舉報線索的初查由偵查部門進行。但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案件線索可以由舉報中心進行初查。
該《規(guī)則》第128條規(guī)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由此可見,初查是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的一個重要方式。此方式實際上亦適用于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的審查,但公安部發(fā)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對初查程序并未規(guī)定,實為一大缺憾。
但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并未設立專門的立案機關。其實踐中如何審查立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立案審查人員與案件實際審判人員不分,則容易滋生先定后審 之現象;因立案之實體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當然必須滿足這一條件,因此,若立案人員與審判人員同一,勢必出 現先定后審之結果,對于被告人實為不公,因此如何建立自訴案件的立案審查程序,殊有探討之必要。但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不宜采取“初查”這一類手段進行審查,應當是一目了然。
二、對立案材料審查后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審查后的處理,是指公安機 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8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 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 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币虼耍瑢彶楹蟮奶幚砘蛘邽榱?,或者為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