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立案
所謂立案,是指公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降案件交付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有著明顯的不同。前者與審判相銜接,而后者則與偵查相銜接。
二.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什么要注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規(guī)范,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后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對于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