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擾亂法庭秩序罪
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
1.聚眾哄鬧法庭,是指糾集眾人,在法庭上以亂嚷、亂叫、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搗亂;
2.聚眾沖擊法庭,是指糾集眾人,在未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法庭,導致法庭秩序混亂的行為;
3.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審判人員、公訴人員,也包括毆打維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
上述三種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就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在實踐中,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一般是指糾集三人以上。在處理這樣的案件時,應主要對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處以刑罰,對不明真相的群眾,雖參與了起哄,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條件之一是實施了上述的三種行為之一,另一個條件是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也是區(qū)別一般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界限。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擾亂法庭秩序,經制止而不聽從或者擾亂法庭秩序,情節(jié)惡劣,造成很壞影響,嚴重影響審判正常進行。對于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以及雖然有起哄等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程度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關于對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如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