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的步驟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制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3. 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復驗、復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檢察院自己進行。
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制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人員并制作筆錄,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進行技術鑒定。
特別關注: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進行醫(yī)學鑒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或者由檢察院送交有鑒定資格的醫(yī)學機構進行。
在審查起訴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檢察院應當按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檢察院也可以按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并由申請方承擔鑒定費用。
5.補充偵查。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只能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特別關注: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diào)查取證,必要時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diào)查取證。
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diào)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總共不得超過2次。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偵查完畢。
特別關注:檢察院對已經(jīng)退回公安機關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jīng)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6.審查后的處理。
檢察院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制作案件審查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經(jīng)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特別關注: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對于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自偵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特別關注: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照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