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
2.只適用于基層法院。
3.簡易程序的具體內容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4)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shù)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3.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以變更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轉為簡易程序。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形的,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檢察院。
6.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檢察院。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發(fā)生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