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的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自訴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訴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特別關注:下列情形之一,也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jù)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與公訴案件不同);除因證據(jù)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經(jīng)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自訴人經(jīng)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自訴權。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起訴的,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一審宣判后,就同一事實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限制。
二、自訴案件一審如何進行
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
1.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4)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對于第三種自訴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反訴的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與本案有關;
(3)反訴的案件屬于前兩類自訴案件;
(4)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在有反訴發(fā)生的自訴案件中,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反訴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但反訴又是一個獨立的訴,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的繼續(xù)審理。
3.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4.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jīng)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