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訴有哪些種類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jù)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xiàn)。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xiàn)的。
3.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jù)予以證明的:(3)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jù)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不起訴的程序是什么
1.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jù)的事實;
(4)不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有關告知事項。
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讀和送達
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一經(jīng)宣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并應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最高檢《規(guī)則》還規(guī)定:
1.不起訴決定書還應當送達被害人的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
2.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被酌定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檢察院申訴。
3.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被害人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上一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
上一級檢察院復查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
上一級檢察院經(jīng)復查后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書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對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后,應當終止復查,并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jù)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對于檢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7日以內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復查后應當提出復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
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檢察院應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的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上一級檢察院應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下級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下級檢察院的決定作出改變的,應當撤銷下級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檢察院執(zhí)行。
5.作出其他附帶處分或者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檢察院。
6.解除扣押、凍結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
在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處理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