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審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
(1)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p>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與任期。
(1)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2)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二、人民陪審員有哪些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3)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