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價證券受賄
所謂有價證券受賄案件,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有價證券,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本條規(guī)定,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因此,作為財物表現形式的有價證券,可以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券值所表現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股票、提單、倉單等。
二、有價證券受賄如何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7條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有價證券受賄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有價證券本身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而不是違法發(fā)行或已喪失價值的有價證券,也不是偽造的有價證券。
(2)有價證券被受賄人實際取得后,即為受賄罪既遂。而無論其日后是否能夠實際占有財產利益,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3)有價證券本身價值的計算,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2年12月11日)精神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證券,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fā)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獎品等一并計算。股票應按照受賄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證券,如果是票面價已定并能隨即兌現的,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fā)時應得的利息)或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的,但能隨即兌現的,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3)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證券或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證券銷毀或丟棄,而所有人(行賄人)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法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