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這兩種犯罪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權的侵犯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產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fā)生混淆。
二、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污罪論處的數額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污罪論處的案件,同以偽造帳目、銷毀單據等手段直接將公共財物非法占有而構成的貪污罪,在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數額標準和量刑也應有所區(qū)別。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污罪論處的案件,計算挪用數額的標準,一般應高于貪污罪的數額標準。以挪用5000元至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挪用10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數額,規(guī)定本地區(qū)具體掌握的數額標準。
(二)在量刑上,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挪用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個別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要把挪用以貪污論處的數額標準同其他情節(jié)結合起來,全面考慮。對案發(fā)后積極歸還挪用款項,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不大的,也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償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過6個月的,其挪用時間應從第一次算起,連續(xù)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計算挪用以貪污論處的數額應按最后未還的實際金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