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特殊主體什么意思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如何區(qū)分
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該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采取貪污手段使其所挪用的公款不在財務賬目上得到反映的,其行為以貪污罪論處;
3、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藏,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