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既遂與未遂如何區(qū)分
貪污未遂是貪污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屬于結果犯,存在未遂形態(tài),這一點在理論上爭議不大。實踐中,處罰貪污未遂的案例也不少見。但關于區(qū)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問題,一直困擾著實務部門。
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于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問題爭議頗多,可謂眾說紛紜。雖然已經形成了稱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的主流觀點,但如何將該種觀點的抽象結論令人信服地運用于認定一些具體的財產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卻又很少有學者予以涉論。另一方面,實務部門在解析貪污罪的未遂構成時,通常借鑒甚至“移植”學術界關于盜竊罪未遂構成的理論,而刑法理論上關于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問題的不同觀點竟達七八種之多。但這些觀點分別以哪一種學說為基礎,則在理論上尚未得到澄清。
認定貪污未遂時借助于盜竊罪未遂的理論,在方法上無可厚非,因為貪污罪與盜竊罪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許多共性,足以說明其在未遂構成方面應當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但是,在考察盜竊罪未遂的理論之前,必須對其上位理論,即關于犯罪既遂與未遂區(qū)分標準的學說作出正確的選擇。關于這一點,據我觀察,實務部門多數(shù)人尊重通說,即“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因而,這里不必著力去討論通說較之于其他學說究竟有多大的優(yōu)越性。問題的關鍵是,關于盜竊未遂構成的最為系統(tǒng)的幾種理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的支持。
二、貪污罪既遂與未遂區(qū)分標準
我們認為,應當重視關于貪污罪既遂與未遂區(qū)分標準的以下三種見解:一是失控說,認為應以財產所有單位是否失去對公共財產的控制為界;二是控制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其利用職務之便所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說,認為應以公共財物是否已經脫離所有單位的控制和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公共財物為界。哪一種見解較有說服力呢?
上述三種觀點,第二種即控制說可以較為合理地從“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中推導出來。理由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認為,區(qū)分犯罪既遂與否,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此說的明顯特點是強調主客觀相統(tǒng)一。從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理出發(fā),貪污罪的所謂齊備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為人客觀上完成了貪污行為并占有了公共財物,主觀上達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就屬于貪污未遂。換句話說,貪污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的客觀標志,是侵吞、竊取、騙取等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實際結果;貪污罪犯罪構成齊備的主觀標志,是行為人達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只有控制說才能全面反映犯罪結果和犯罪目的兩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