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
貪污罪是一種多發(fā)性的職務犯罪,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明確規(guī)定為以下4種人員: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上4種人員中,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余均“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理論中稱之為“準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這類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污罪的特征是什么
“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是構成國家工作人員的核心因素。對貪污罪主體而言,其本質特征是依法或受委托“從事公務”。所謂公務,就是國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履行國家賦予的從事組織、監(jiān)督、管理等職能的活動。公務具有管理性、權力性和依附性的特點。
具體而言,第一、公務不同于勞務,勞務通常僅限于被聘用或雇傭,其工作主要是從事體力性勞動,對某項事務沒有決策、管理等權力。而公務主要是指實現國家某項職能的智力性活動,是對國家、集體事務的決策和管理,表現為組織、監(jiān)督、領導。第二、公務活動與行為人身份職務總是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公務與行為人的一定職務身份相關聯,而這種職務往往是通過選舉、指定、任命、聘用或受合法委托而取得的,是一定職權和職責的表現,它是行為人公務活動的前提。如果不具有一定的職務身份,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就不是公務活動。第三、公務活動直接或間接體現著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其最終目標是保證社會和經濟的穩(wěn)定有序、健康發(fā)展。上述構成貪污罪主體的兩類5種人員,均體現了“從事公務”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