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什么意思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6個月不還的;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
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有哪些不同
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污論處的案件,應當根據(jù)挪用金額多少,挪用時間長短,是否歸還,已歸還多少,作何用途,挪用人是否獲利,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大小等情節(jié),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區(qū)別對待。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6個月不還的,以貪污罪論處。
挪用時間雖已超過6個月,但在案發(fā)前(指被司法機關、主管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發(fā)現(xiàn)前)歸還的,一般不以貪污罪論處。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不論挪用時間是否超過6個月,以貪污罪論處。
在案發(fā)前歸還,給國家和集體造成損失不大的,一般不以貪污罪論處。
(三)挪用公款供個人進行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不論挪用時間是否超過6個月,以貪污罪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在案發(fā)前歸還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挪用時間較短,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除處罰。挪用人不知使用人是利用挪用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應按上述第(一)項處罰。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務上掌握信貸的便利,盜用他人(或者單位)名義貸款、虛構假名貸款、利用職權要挾他人(或者單位)貸款或者乘辦理貸款之機截留部分貸款歸個人使用,也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中達到上述第(一)、(二)、(三)項中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以貪污罪論處,并按上述三項中的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
(五)挪用公物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達到上述第(二)、(三)項標準的,以貪污罪論處。
(六)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以貪污論處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非法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論處。
(七)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從中收受的賄賂,應予以追繳。其中構成受賄罪、行賄罪的,以受賄罪、行賄罪論處。
(八)挪用公款供個人(包括共犯在內(nèi))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其所獲利潤及非法所得,均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