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管理
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收取、沒收或者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要什么手續(xù)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捺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犯罪嫌疑人或 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 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shù)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shù)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