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guī)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2)屬于本法院管轄的。(3)被害人告訴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二、公訴能否轉化為自訴
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公民“告狀難”問題,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guī)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被害人可以有條件地將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45條還規(guī)定,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立案;對于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即把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