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是如何規(guī)定的?
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二、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jù)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以刑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