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是怎么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4、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