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一個十分重要而又歧義紛呈的概念。從最廣義上說,證明責任是指運用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的義務。證明責任問題主要解決對于訴訟進行和案件的實體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的兩個問題,一是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和條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證明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訴訟史上最著名的舉證責任原則是羅馬法的“誰主張,誰舉證”。
二、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qū)別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是兩個具有種屬關系的概念,由于提出充分和有效的證據(jù)是訴訟的關鍵,證明責任立法和理論研究的重點在舉證責任。當事人主義訴訟和職權主義訴訟對舉證責任的要求不盡相同。在當事人主義訴訟中,基于不告不理、無罪推定和消極裁判的原則,責成原告即控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檢察官有責任提出證據(jù)并進行履行說服責任,即在舉出證據(jù)的基礎上運用證據(jù)說服裁判者,并使其產(chǎn)生確信,對于待證事實,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應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被告對于辯護自己無罪和罪輕不負舉證責任。但英美法也確認為維護公共利益,被告應就某些特殊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如對實施正當防衛(wèi)等作積極抗辯,辯護受脅迫、對方挑逗、適用免責條款以及精神障礙等,被告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