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的目的是什么?
拘傳的目的是強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以利于刑事訴訟及時進行。刑事訴訟中采用拘傳有以下意義:
1、可以強制方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參加訴訟活動。
2、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jù)案件情況,為了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需要,為了及時收集證據(jù)等,在不具備采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下,適用拘傳可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3、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程序法。
二、適用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拘傳有兩種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由于案件偵查、起訴和審理的需要,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或隱匿證據(jù)、與他人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阻撓或妨礙訴訟活動,可以不經(jīng)傳喚而直接拘傳被告人。
2、對經(jīng)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所謂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誓巳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它不是一種強制措施,內(nèi)容同于通知,強調(diào)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不得對其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謂正當理由指被傳喚人患有重病、出門在外或因不可抗拒的理由被阻斷交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