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勞動罪的犯罪構成
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強迫勞動罪的犯罪構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xiàn)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xiàn)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這里的“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是指雇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濟組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chǎn)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其目的則是為了強迫職工勞動。如果不是出于強迫職工勞動,而是為了其他諸如逼迫他人與己結婚、索付債務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一般是為了貪利,追求經(jīng)濟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動機,如報復、懲罰等。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強迫勞動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44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