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民訴法第74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此即為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
一是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二是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
三是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二.申請證據保全要什么條件
申請證據保全要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1、只有權利人才能提出申請,即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類申請。
2、證據有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證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證言;再如作為物證的物品有毀損、變質或消滅的可能性,一旦毀損、滅失以后就難以取得證明。還包括另一方當事人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如銷毀書證、物證等。
3、只能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申請證據保全,合同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