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的概念是什么
死刑,又稱生命刑或極刑,它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懲罰犯罪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具有不可挽救的特點。中國在死刑存廢問題上堅持不廢除死刑,但要從嚴控制死刑的適用,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guī)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guī)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經(jīng)驗,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二、死刑復核的程序是什么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復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并執(zhí)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別程序,其特別之處可歸納如下:
1.死刑復核程序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
2.對此類案件不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使經(jīng)過了第二審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須經(jīng)過死刑復核程序之后裁判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完全是自動的,不需要當事人的推動,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4.死刑復核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