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qū)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并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根本區(qū)別在于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1)敲詐勒索罪是復雜客體,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詐騙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xiàn)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xiàn)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并非構成本罪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