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飛車搶奪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嗎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二、“持槍搶劫”是什么意思
關鍵問題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槍等假槍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釋指出:“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因此,隨身攜帶玩具手槍等假槍,雖然可能和真槍一樣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但是畢竟事實上不可能損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無現(xiàn)實的危害性,不適用該加重構成的規(guī)定。
行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槍,能否包括在內(nèi)?這尚需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所持的槍支能否發(fā)射金屬彈丸并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這一特征也是《槍支管理法》中所規(guī)范的槍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對于持有機件已經(jīng)損壞而無法使用的廢槍進行搶劫的,不能視為“持槍搶劫”,否則,無異于等同于“持械搶劫”,是有違罪刑法定精神。
行為人雖然攜帶有槍支,但并未向被害人顯示,也未使用、攜事槍支行為與劫取財物之間沒有任何主客觀聯(lián)系的,則不能適用上述的加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