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刑法》為什么要有一個尋釁滋事罪?這是考慮到,雖然有的人一次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可是他動不動就實施這種行為,立法時就是想把若干很輕微的行為結(jié)合起來,把它們作為一個罪處理,所以有“隨意毆打”這樣的表述。這里的“隨意”,不僅是主觀上的動機而且包含了客觀上“多次”的含義。就強拿硬要財物來講,涉及到三個罪,即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也可能使用暴力,這沒有任何爭議。在都實施了暴力的情況下,區(qū)分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主要看這種暴力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是搶劫,反之就是敲詐勒索,這里的“壓制”不是從被害人本身的感受來看的,而是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的,實際上司法人員的判斷,也就是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財物,三者是由高到低的,程度是由重到輕的,司法人員要充分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加以判斷。
二、怎樣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
在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時候,特別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1、暴力的程度,這點前面已經(jīng)說過。
2、客觀上取得財物的大小,這個數(shù)額的大小除了要考慮整體數(shù)額之外,還要考慮每一次數(shù)額的大小。
3、尋找的是什么樣的被害人,像高年級的學(xué)生向低年級的學(xué)生要一點錢的,通常不要定搶劫。我覺得刑罰適用于未成年人時的副作用要遠遠大于對成年人的適用。
4、要考慮的是次數(shù),但這要和其他因素聯(lián)系起來考慮。
5、行為人每次實施這種行為時,他的目的究竟是想取得多大的財物,是否夾雜著其他的目的。有的人純粹是“耍威風(fēng)”,并不是想取得多大的財物,像這種情況,定尋釁滋事更合適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