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構成要件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工的休息權和人身權利。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為我國憲法所明定。所謂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依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用人單位犯本罪,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chǎn)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其目的則是為了強迫職工勞動。如果不是出于強迫職工勞動,而是為了其他諸如逼迫他人與己結婚、索付債務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一般是為了貪利,追求經(jīng)濟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動機,如報復、懲罰等。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認定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于經(jīng)濟組織。實踐中,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
其次,本罪構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且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并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最后,本罪的構成,要求情節(jié)嚴重,對情節(jié)一般的強迫職工勞動行為,只能依照勞動管理法規(guī)予以處罰,不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