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zhì)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強迫賣淫罪必須以發(fā)生某種特定危害結果,即出現(xiàn)“他人賣淫”的結果,才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人是否實際賣淫,則只能作為對該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慮把握,但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強迫賣淫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