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qū)別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qū)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qū)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二、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著本質區(qū)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愿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愿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lián)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