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qū)別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監(jiān)管機關和監(jiān)管人員的控制,最終逃避法律制裁,這與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為無罪,故意使罪犯道遙法外,在實質上都是為了包庇罪犯。它們都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顒?;在客觀上又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主體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員。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一是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jiān)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二是主體要件的職責權限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jiān)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怎么處罰?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果經(jīng)法院后來判決宣告無罪的,行為人仍構成本罪,而不能因宣判無罪就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由于被私放的人畢竟無罪,因此,可對其酌情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行為人收受賄賂而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屬牽連犯罪,應依處罰較重的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