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
(一)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定義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
1、罪體
主體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guī)定的人員。
行為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2、罪責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3、罪量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jié)嚴重。這里情節(jié)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樣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418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