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如何去界定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是自首?!笨梢?,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接受國家的審查和制裁的行為。
二.犯罪人投案自首能減輕處罰嗎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xù)狀態(tài)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tài)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jié),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2款中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弊允渍叩玫綇膶捥幚?,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國刑法中的具體體現。對自首者從寬是一條符合我國國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給犯了罪的人一個改過的機會,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促進其認罪服法,使案件盡快偵破,減少社會危害性,達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