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自首的主體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對于行為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們認為成立特殊自首。
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要求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jīng)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