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適用的例外情況
第一,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這樣的案件審理時被告不到庭,就無法知道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是否基本一致,無法知道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有無原則分歧,所以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三, 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凡是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備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二.簡易程序如何適用自訴案件
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較普通程序簡易的一種審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簡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審程序中適用。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絕大多數案件屬于性質不太嚴重,事實、情節(jié)簡單、清楚,因此,簡易程序將成為一審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中的法庭調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