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zhí)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有哪些區(qū)別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guī)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qū)徖硗猓嗣穹ㄔ簩徖淼牡谝粚徶卮?、復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p>
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應當在立案之日?個月內(nèi)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是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請是非。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應該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的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中的是非,責任和權利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簡單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