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4)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shù)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3.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