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51條第1款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條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高檢刑訴規(guī)則》第38條規(guī)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二、取保侯的方式有哪幾種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保證金數額由決定機關確定,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有權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證金向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